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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津縣民政局烈士陵園石牌坊加工定做合同書
發(fā)布時間:2016-12-15 08:45:47 閱讀:5034
利津縣民政局烈士陵園石牌坊加工定做合同書
甲方:利津縣民政局 (以下簡稱甲方)
乙方:山東省嘉祥縣石雕廠 (以下簡稱乙方)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》及甲、乙雙方認可的圖紙,并結合本項目的具體情況,甲、乙雙方經過充分協(xié)商簽定合同。
下圖為芝麻白陵園石牌坊樣式;
第一條:合同內容
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利津縣民政局烈士陵園石牌坊的加工制作,石牌坊的主體材質由乙方提供,并由甲方認可的嘉祥天青石。
第二條:工期進度
合同簽定后,乙方根據(jù)甲方認可的石牌坊圖紙,設計要求訂購石料及其它工程所需材料,并投入施工。
合同簽訂之日起,乙方組織施工力量進行石牌坊加工制作,五日內甲方把第一批工程款支付給乙方,乙方根據(jù)甲方工程付款時間計算工期。
第三條:質量要求
乙方按石牌坊圖紙設計要求,精心施工,確保工程質量。并保證石材品質優(yōu)良,色調一致,達到圖紙設計效果。
第四條:石牌坊規(guī)格尺寸
石牌坊的總寬度20米,總高16.2米,主門高度不低于7.2米,石牌坊總體為三檐四柱三門硬心式石牌坊。
第五條:陵園牌坊造價
石牌坊工程總造價為33.6萬元(大寫叁拾叁萬陸仟元整)。
第六條:付款方式
本合同簽訂五日內甲方預付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30%——10萬元作為乙方采購工程石料、運輸及雕刻制作的前期費用;乙方加工制作完畢,甲方到乙方加工制作現(xiàn)場檢驗認可后,甲方向乙方再支付總工程款的40%——13.4萬元;工程全部完工并經甲方驗收認可后,剩余貨款全部付清。
第七條:雙方責任
甲方責任:
1、按合同規(guī)定向乙方按期支付相應的費用。
2、工程全部完工后,甲方應在7日內進行驗收工作(逾期視為合格)。
3、按合同督促乙方,落實工程進度。
4、對工程進行質量監(jiān)理及最后驗收。
5、為保證正常施工協(xié)助乙方處理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。
6、提供工程按裝的吊裝車輛費用。
乙方責任:
1、認真做好備料工作,保證材料及施工質量。
2、按設計圖紙及要求精心施工,施工中執(zhí)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范及標準等。
3、確保在合同期限內完成所有工程,在未驗收前的看管工作由乙方負責。
4、在工程加工制作過程中,為甲方所派人員到加工現(xiàn)場檢查工作提供方便。
第八條:違約責任
1、甲方如未在本合同所規(guī)定的時間內付款給乙方,造成工期延誤,由甲方承擔。
2、乙方如未在本合同所規(guī)定的時間內完成,工程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,乙方的工作如不符合質量要求,應承擔返修的責任。
第九條:合同生效,終止與結束
1、本合同經甲、乙雙方簽字加蓋公章生效。
2、甲乙雙方經一致協(xié)商同意后,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變更或終止,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變更本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,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,并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。
3、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、終止本合同的,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,并達成書面協(xié)議,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執(zhí)行。
第十條: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
本合同未盡事宜,由甲、乙雙方協(xié)商確定,并達成書面協(xié)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執(zhí)行。本合同自甲、乙雙方共同簽署之日起生效。因本合同所發(fā)生的爭議,雙方應友好協(xié)商,協(xié)商不成的,提交相關法院訴訟解決,雙方均有選擇司法裁決地權力。
本合同一式貳份,甲乙雙方各執(zhí)一份,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方:利津縣民政局 乙方:山東省嘉祥縣石雕廠
代表: 代表:
蓋章: 蓋章:
日期: 年 月 日 日期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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